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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赁怎么办?存量房网签合同流程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申云律师,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赁怎么办?

  核心内容:承租人因意外身亡房屋租赁怎么办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而终止就此问题,《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六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第三人以共同居住人、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的其他合伙人的名义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应当举证证明与承租人生前存在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的要件事实。

  出于维护稳定的租赁关系和市场秩序的需要,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或经营人的居住及经营利益也要加以考虑。第三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实的,就可以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一、存在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要件事实

  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应当终止,但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于与承租人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多为其家属等关系较为亲近的人,为了便利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实质上,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不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反而会使出租方基于稳定的租赁关系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相反如果终止租赁合同,反而可能会损害出租人利益。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三人只要能够证明与承租人有密切关系、具有共同居住利益即可。

  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有选择的权利,也可以不同意继受原租赁合同。

存量房网签合同流程

  合肥近日出台存量房交易网签新规,将明年1月1日起,存量房交易只受理网签合同。所谓网签是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存量房网签合同流程。

  一、关于卖房人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流程的规定

  1、经纪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或相关纸质资料核实卖房人委托的房源情况;

  2、委托人如实呈述房屋状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编制《存量房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3、双方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

  4、经纪机构将经核实后符合规定房源在网签系统中提交,再按规定发布房源信息。

  二、关于买房人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流程的规定

  1、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需求推介房源:包括网上推介、查看《存量房房屋状况说明书》等;

  2、预约现场看房;

  3、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

  三、关于买卖双方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流程规定

  1、在经纪人的主持下买卖双方介绍各自需求情况;

  2、双方商量合同细节;

  3、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提交、打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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