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这些房屋租赁合同有没有效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www.xmjjhtjfls.com/

  申云律师,上海经济合同纠纷,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这些房屋租赁合同有没有效

  在房屋租赁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容易发生争议,比如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解答。

  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认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未经消防验收使用而产生效力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消防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因此租赁房屋根据《消防法》必须经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当然在在界定何为;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时,需明确只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才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因此不宜笼统地认为城市出租房屋一律须经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租赁合同就无效。

  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符合法律规则推定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租赁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整体验收合格而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同时认为现行法律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出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合同权利,追究承租人违约,该合同既包括追缴租金,也包括违约方承担终止合同履行的违约。因此对于出租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应予以支持。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

  核心内容: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他们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等等。不同之处是合同标的物、合同主体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